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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设定有何限制?

添加时间:2025年10月9日 来源: 深圳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http://www.lyjzgcls.com/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设定有何限制?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其数额应当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反之,若低于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可要求增加至实际损失额。此外,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基于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土地承包过程中遇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定?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遇到征收时,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价值等因素,并且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设定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并确保所定金额既不过分高于也不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还能有效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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