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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房屋估价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确定特定财产(如房屋)的价值问题,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启动评估程序。具体步骤包括但不限于:1.当事人提出申请;2.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评估;3.选定合适的评估机构;4.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报告;5.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复核或另行指定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鉴定意见应当写明鉴定事项、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房屋买卖中估价责任谁担?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估价责任一般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哪一方负责进行房屋估价,则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实践中通常是由买方或者卖方聘请专业机构来进行评估,费用也由该方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司法拍卖),法院可能会指定第三方进行评估,此时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限以及检验方法、地点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上述法条主要涉及商品买卖中的质量检验问题,并非直接针对房产估价责任归属作出规定。对于具体情形下的估价责任分担,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协议内容综合判断。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并无专门针对房屋买卖中估价责任分配的具体条款。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法院委托房屋估价的过程中,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内容方面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范要求,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在必要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