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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小艳,贵阳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无效一是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二是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三是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劳务输出,不含技术性特点、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劳务分包人只需服从管理,按指令完成进度即可。
我国的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当多的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上可知,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从上述《合同法》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谈到一个资质的问题,那么施工劳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
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相一致。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将工程肢解,然后再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情形是无效的。
劳务分包在建筑市场中已是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却有不少施工企业因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纠纷等问题已屡见不鲜。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工程劳务分包存在问题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
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
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
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工程劳务分包存在问题怎么处理
1、强调职、权、利,督促合同履行
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输出方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输出方在施工中的连带,督促劳务输出方履行合同:对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约定的日期提交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督促检查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2、 加强合同外的工程管理
由于工程实际操作千差万别,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切实把握好